買農地省遺產稅?這動作被追繳千萬

根據統計,台灣目前農地面積約79萬公頃,而自從政府大幅鬆綁農地管制政策之後,農地在稅賦上就比一般土地有很高的節稅優惠,有不少人就利用購買農地合法節省遺產稅。

【案例】因聽說農地繼承可以免遺產稅, 於是80歲的老林花了1億元買了許多農地,
在他過世之後,讓兒子小林繼承。
在老林過世之後,農地由小林繼承,果然不用繳遺產稅。
小林對農地耕作沒興趣,因此在繼承後2年多把農地賣掉。
1個月後,國稅局通知小林要把這些農地轉回名下,
否則就要補繳遺產稅1千多萬,
但農地已經賣掉了怎可能轉回?
農地免稅嗎?
怎麼還要補繳遺產稅?

農地免遺產稅~有限制條件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二項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一項六款等規定,農地只要有供農業使用,在繼承時都可以免徵遺產稅。
農地免稅的政策,主要是為了獎勵繼承人能夠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所以為了防止繼承人於享受免稅優惠後卻違規使用甚至廢耕,以致失去租稅獎勵目的,因此在遺贈稅法第十七條一項六款本文後段有規定「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







繼承或受贈之農業用地,若於列管期間內未作農用或移轉,將追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納稅義務人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國稅局列報遺產稅農業用地扣除額或申請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承受人(即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受贈人就該承受或受贈之土地應繼續作農業使用,國稅局將依規定自承受或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農業用地,繼承人或受贈人自承受或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嗣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若該土地的繼承人或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案例】甲君於103年10月間將所有坐落臺北市北投區農地贈與其子女,並於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列報贈與的土地係作農業使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經審核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2,315萬餘元,並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而未計徵贈與稅,並自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嗣於列管期間內,農業主管機關於108年1月間通報該贈與農地未作農業使用,違規出租作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處理場基地,經該局發函限期恢復原狀及提示農業使用證明文件,因甲君並未於期限內恢復原狀亦未能提示繼續作農業使用的證明文件,乃依規定追繳贈與稅209萬餘元。
  
提醒您,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列管農地,嗣經農業主管機關不定期派員勘查,若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且經限期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者,將通知國稅局追繳應納稅賦,繼承人或受贈人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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